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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校史馆)公务印章管理办法 (档[2025]1号)

档案馆(校史馆)公务印章管理办法

(档[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馆(校史馆)公务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校史馆)公务印章分为档案馆公章、校史馆公章和档案馆(校史馆)主要负责人签名章。

第三条 综合(专门)档案科是档案馆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管理科室,校史办公室是校史馆公章的管理科室。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以档案馆(校史馆)名义报送的公文及其他需加盖冠有“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公章的,须经馆领导在拟报公文等材料或《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公章使用登记表》上亲笔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使用档案馆(校史馆)主要负责人签名章须征得档案馆(校史馆)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条 档案馆(校史馆)公章的保管与档案馆(校史馆)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保管属于不相容岗位,综合(专门)档案科科长负责档案馆公章的保管,科室副科长负责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保管;校史办公室主任负责校史馆公章的保管。

印章保管人负责对印章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并对印章使用负管理责任,馆内主要负责人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档案馆(校史馆)公务印章不允许外借使用。盖印人原则上为公务印章保管人,盖印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并核查馆领导在拟报公文等材料或《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公章使用登记表》等上亲笔签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馆领导。对违反或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印章保管人应拒绝盖章。

第七条 若印章保管人无法现场履行盖章手续,印章保管人可委托档案馆(校史馆)综合(专门)档案科其他人员代为履职,其他人员的履职行为应留下痕迹备查,印章保管人应及时了解用章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须妥善保管,存放处必须加锁,严禁随身携带。如发现印章丢失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特别是公章丢失需立即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档案馆(校史馆)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校史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公章使用登记表

附表2:西南交通大学校史馆公章使用登记表

附表3: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校史馆)签名章使用登记表

附表1

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事 由

授权领导

用章科室

份数

用章人

备注

























































































附表2

西南交通大学校史馆公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事 由

授权领导

用章科室

份数

用章人

备注

























































































附表3

西南交通大学档案馆(校史馆)签名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事 由

授权领导

用章科室

份数

用章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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