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档案归档、查(借)阅、转递指南
一、归档范围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5、审计材料。
6、学历学位材料。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培训)。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11、政审材料。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
16、招录、聘用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
20、出国(境)材料。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23、治丧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25、其他材料。
二、归档流程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3、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4、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等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5、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三、办理程序
w 档案利用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
w 档案馆接待人员审查利用者的手续和有效证件。
w 档案查阅者填写《档案查阅登记》。
w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w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四、档案转递
1、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w 档案转递必须手续齐全,由学校人事处、组织部门按规定与档案馆接洽办理。
w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
w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w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w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转)回。
3、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和转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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